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321民初454号
原告:**,农民
被告:***,无固定职业。
被告:徐自强,无固定职业
被告:青海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湖新区安泰大厦A座5楼。
法定代表人:彭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徐自强、青海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自强、青海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徐自强、青海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当增吉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扎西周措
书记员 旦正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