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宁0221民初1514号
原告微山县德利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灏、谭大轶为本案共同被告。理由: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涉案工程“大唐平罗2×660MW新建火电工程输煤工程”的分包单位,而汪灏系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的授权代表,其负责涉案工程分包合同的执行,谭大轶受雇于汪灏,其实际参与涉案工程的具体施工管理,且上述人员均在本案相应的文书中签字、署名,故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灏、谭大轶与本案诉讼具有利害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灏、谭大轶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灏、谭大轶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山东森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灏、谭大轶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王学福
法官助理 武 娥 书记员 苏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