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1678号之一
原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孝河路与成都路交汇恒大华府6-2-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文化中心A座7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临沂第十八中学,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文化路中段1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第十八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06元,减半收取计11153元,由原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