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1678号之一 原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孝河路与成都路交汇恒大华府6-2-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文化中心A座7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临沂第十八中学,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文化路中段1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第十八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06元,减半收取计11153元,由原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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