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5民初1290号 原告:徐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300MA1ME8HM5T。 法定代表人姓某:夏联合,徐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539C。 法定代表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烟台市中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70600MA3MJ9CFX9。 法定代表人:**,烟台市中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崎山区同安路882-1号,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0600MA3MJ9CFX90 法定代表人姓某:**,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徐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中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徐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应付工程款793646.21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增补及签证费用款15138.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0日和2022年3月9日,原告徐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就宁夏石嘴山市××区国电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封闭煤棚安装工程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综合单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2022年10月28日,工程验收后,原告徐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劳务承包结算,双方结算价款为3637273.21元,并核对己付款2843627元,应付款793646.21元,2022年增补及签证费用共计15138.6元。现工程已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原告多次索要工程款,对方均以没有资金为由拒不支付,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若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为民事劳务合同纠纷,是劳务公司与发包单位之间因提供劳务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原告将三被告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支付拖欠劳务费,被告人不是民事纠纷案件被告,称谓不同,诉讼性质、地位和法律责任均不同。原告徐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所列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中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人不是民事纠纷适格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要求的有明确被告和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中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4元,退还原告徐州顺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徐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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