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2122号
原告: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武大道(中原电气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9872128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东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潭马村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1GL6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3年10月24日,住陕西省韩城市。
第三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542242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东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