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37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万恒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河口镇人民路北侧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万恒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3民终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恒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万恒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万恒公司与***之间系挂靠关系,从而判决万恒工程承担连带责任错误。万恒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合同后,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施工,***自行承担其施工人员工资、吃住等,万恒公司也不收取***的管理费,双方之间并非挂靠关系,且***在沛县劳动监察大队的笔录中也认可与万恒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清,一审法院认定万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明显错误。二、本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不论双方是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关系,万恒公司均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却在判决书中没有进行载明。
本院审查查明,本案生效后,因***、万恒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等16人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万恒公司向***等16人给付881810元。2022年8月12日,万恒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追偿权纠纷,请求一审法院判令***给付垫付款88181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2022)苏0322民初6240号民事判决,判令***给付万恒公司追偿款881810元及相应利息,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定:“(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万恒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由***施工,因***个人无相应的施工资质,无论是非法转包还是违法分包,万恒公司均应对转包或分包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即便万恒公司主张***与万恒公司系分包关系,***个人无施工资质以万恒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万恒公司对于***雇佣的农民工也负有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判令万恒公司对***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万恒公司实体上应当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且一审、二审判决并未损害万恒公司的实体权益。另经审查查明万恒公司在履行本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已向***提起了追偿权诉讼,一审法院也判决支持万恒公司追偿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保护,故对万恒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万恒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万恒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