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齐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执保711号
申请人:淄博齐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民祥路崇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韩诚田,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新华大道3009号创业创新梦工场。
法定代表人:唐锋,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久视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58号首丰大厦3楼303。
法定代表人:顾宸瑜,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锋,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现住张店区。
申请人淄博齐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久视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唐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作出(2020)鲁0302执保61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该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久视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唐锋银行存款3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潘丽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