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齐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齐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张北路西、济青高速公路南(崇正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韩诚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住张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淄博齐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02民初1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齐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淄博齐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2执恢2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振江
审 判 员  孙启福
审 判 员  李 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