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弘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弘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903执63号

关于被执行人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民终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工作,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民终112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民终112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