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弘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9民终1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阜新市新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林,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太平大街69-3-112。
法定代表人:赵承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钰珺,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海新路**。
负责人:张壮志,该热电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娟,女,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远,男,该热电厂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以下简称热电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0)辽09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0)辽09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由二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5345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对其损失承担30%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系阜新市新邱区网点承租人,此房屋在竣工后始终未办理开通供热手续,其在承租伊始该房屋除开发商预留直立供热管外,再无其他供暖设施。在被上诉人**公司承接室外供热管线改造前,此房屋内供热管从未跑水,所以上诉人作为房屋承租人按照生活经验及该房屋从未办理供热手续这一事实,其没有必要及义务对室内供热管线进行检查更新维修。本案房屋跑水直接原因是**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未供热的管道擅自接通所致,该公司应当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被上诉人热电厂对上诉人的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热电厂在进行冬季供热时未能检查供热管线,未能提前通知原告处于离断的供热管段已接通,为提前通知注水事实,对本案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故其应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令我公司赔偿上诉人***财产各种损失的70%即37415元,认定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上诉人屋内供热管线跑水后,我公司派工作人员进屋查看,当时屋里有四个供热管线,上诉人室内的供热管线是与地沟管相连的,其中一个没有阀门,跑水的位置就是没有阀门的管线。我公司承建供热管线改造工程,主要负责地沟供热管线的改造,地沟的,地沟的供热管线都是在地下离断状态,地上的,地上的供热管线不是我公司负责改造的称其房屋处于停止供热状态,按照常识报停供热后,供热管线离断位置应在地上入户处或者室内,不可能在地沟进行离断,也离断不了。因此上诉人室内供热管跑水与我公司地沟供热管线改造没有因果关系。
热电厂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请求被热电厂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00元。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1日,原告***与阜新鼎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阜新鼎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位于新邱区的网点租赁给原告***作为仓库使用。2019年9月10日,阜新市新邱区财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公司对阜新市新邱区“三供一业”物业改造-街基小区64#、65#供暖管线、排水管线、楼顶防水、外墙保温工程予以承包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即派人进入现场施工。2019年11月3日,被告热电厂进行注水供暖时,原告租赁的上述房屋,因屋内供热管线跑水,使得原告存放于房屋内临膜包装纸及祭祀用纸被水浸泡无法使用,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管线跑水后,被告**公司即派人进屋查看,当时,屋里有四个供热管线,其中三个有阀门,一个没有阀门,跑水系出自没有阀门的管线。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租赁屋内临膜包装纸及祭祀用纸损失价格和将上述纸张从库房搬出的运输费价格申请了评估,经辽宁天力渤海房地产土地资源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值为50,450.00元,鉴定费用3,000.00元。另查明,原告***租用的上述库房在竣工后始终未办理开通供热,室外供热主管道在此次施工前处于离断状态。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对阜新市新邱区“三供一业”物业改造-街基小区64#、65#楼供暖管线工程进行施工时,未经核实即将处于停止供热状态的原告***租赁的房屋室外供热管道擅自接通,导致原告***租赁屋内供热管道跑水,进而财产被浸泡,其未尽到谨慎施工的义务,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对自己占有、使用、管理的租赁屋内的供热管线未及时检查更新维修,致使屋内一根供热管因未安装阀门跑水,对本案的财产损害亦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公司的赔偿责任。考虑原告***与被告**公司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被告**公司对损害发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余下的30%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同时,被告热电厂并未参与此次施工,对该过程并不知情,因此,原告***要求其承担经济损失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53,450元(其中:1.财产损失50,450.00元;2.鉴定费3,000.00元)的70%即37,415.00元;原告***自行承担经济损失53,450元的30%即16,035.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1.84元,由原告***负担958.16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司对阜新市新邱区“三供一业”物业改造-街基小区64#、65#楼供暖管线工程进行施工时,未经核实即将处于停止供热状态的***租赁的房屋室外供热管道擅自接通,导致***租赁屋内供热管道跑水,进而财产被浸泡,其未尽到谨慎施工的义务,应对***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在***租赁的房屋处于停止供热状态情况下,热电厂进行注水供暖时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对***遭受的损失也有过错,应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不应减轻**公司、热电厂的责任。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0)辽09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53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鉴定费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均由被上诉人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祥彬
审判员  金树密
审判员  万孝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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