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81民初98号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下**2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辽宁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平西路107-3-301(平西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因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辽宁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履行货款给付义务,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2,276元,由被告辽宁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