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明发集团南京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民初7217号
原告:明发集团南京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黄诗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钦,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炯,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明发集团南京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建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浦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明发建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发集团南京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明发集团南京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昌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