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六商初字第669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史丹风,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
原告**杰诉被告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10元,减半收取为6005元,保全费4720元,合计107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