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与被执行人南京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与被执行人南京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8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浦非诉行审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住所地: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滕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口区永宁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于2013年12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宁国土资浦分罚(2013)042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7316平方米土地。2、拆除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14年3月30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于2014年10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具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的条件。本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该案缺少法律文书送达时间的证据材料。故申请执行人对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出的宁国土资浦分罚(2013)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其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对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出的宁国土资浦分罚(2013)04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