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5民初8305号
原告: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钱海林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钱彩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