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民初8114号
原告: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竹园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猜猜,江苏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原告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江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