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10549号
原告:云南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5577761136。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方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EG9U97。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玉溪晨信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3MA6PUTK19T。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街街道××村委××村。
原告云南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方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溪晨信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云南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方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溪晨信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方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溪晨信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4(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