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81民初1768号
原告:丰城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办东方红大街24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8349255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0110747914。
被告:丰城市艾动健身中心。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556号金马丰邑中央B区。注册号:360981600314730。
经营者:盛开,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丰城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城市艾动健身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丰城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丰城市艾动健身中心付清全部欠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丰城市艾动健身中心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城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丰城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