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

丰城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81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东方红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8349255XA。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div>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宝发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98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19年4月、5月、7月、11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汽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股权变更信息,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零星余额,数月无变动。
2、2019年4月21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土地登记信息。
3、2019年4月21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
4、2019年9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张巷居委会调查,证实***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5、2019年4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金604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受理费1320元,截止2019年11月1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604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受理费132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1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爱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