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程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盛程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盛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西工业区(东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雷寨乡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盛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程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4民初3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盛程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光大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备到庭参加诉讼。
盛程实业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与工程地点没有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南省,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光大建筑公司答辩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正阳县境内,正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光大建筑公司依据其与上诉人盛程实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起诉请求盛程实业公司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第八项补充条款中明确约定:货物运到乙方(光大建筑公司)指定地点,限正阳县境内。即双方对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明确约定为河南省正阳县境内,故正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盛程实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时锐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