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财保1372号
申请人:***,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申请人:河南盛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676728421C,住所地:平舆县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敏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盛程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80000元)。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盛程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80000元)。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