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7民终1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59号3号楼13层1301-13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3)豫078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3)豫078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于2020年3月19日起与上诉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应当予以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上诉人因项目一段时期的工作需要,招聘被上诉人入职从事劳务工作,属季节性、临时性工作性质,其工作方式为双方商定按照出工时间计算收入,申请人来去自由,不受公司的员工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申请人自2022年5月起,离开公司未办理任何相关离职手续,也可证实其来去自由,不受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被上诉人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2020年3月19日起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上诉人仅向被上诉人发放过3次工资,分别为2021年10月,2021年11月和2021年12月。并且流水显示,2021年12月31日,另一家案外公司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还向被上诉人发放过奖金,可以印证被上诉人与其它单位可能存在劳务或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灵活的平等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大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确认***2020年3月19日起与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19日,经***(队长)介绍,***到大地公司承建的位于辉县××镇***焦作煤业**二矿三盘13031及13041项目工地工作,岗位为技术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大地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转账支付2020年4月17日至2022年7月8日期间工资。2021年11月18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与大地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从事大地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大地公司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2年7月8日连续每月支付***固定劳动报酬,***提供的劳动是大地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大地公司诉称系劳务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自2020年3月19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提交的银行流水、工作服、工作证、项目工地照片、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等证据均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接受被上诉人的劳动管理,从事上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亦属于上诉人的业务组成部分,一审法院据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主张双方系季节性临时性劳务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上诉人主张仅向被上诉人发放过三次工资,但被上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上诉人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2年7月8日连续按月支付被上诉人工资;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可能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仅凭上诉人银行流水中显示的一笔奖金项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该主张,亦不影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务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大地高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