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6009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沙洲电力货运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花江路2600号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张家港市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汇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汇通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元进行冻结或对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张家港市汇通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汇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汇通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汇通建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