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9民初11343号
原告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施剑蓉
法官助理 洪夏樱 书 记 员 张 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