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弘鑫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05民初2366号之一
原告宁夏弘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宁夏弘鑫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弘鑫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弘鑫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94元,减半收取计9297元,保全费5000元,由宁夏弘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娟
书记员 陈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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