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2民申1090号
再审申请人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23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忻贤麟
审判员 玄玉宝
审判员 王泳雷
书记员 毛兴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