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与上海峰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9执887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花江路260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单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峰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沿塘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与上海峰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10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确认原告上海峰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8月签订的编号为FD140722的《供货合同》和《补充协议》于2017年5月15日予以解除。二、被告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上海峰德电子有限公司根据上述第一项供货合同向其交付的1166只LED平板灯(安装于苏州中加枫华教学楼二期工程项目,规格为1200*300mm),如果被告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返还原告上海峰德电子有限公司的平板灯数目不足1166只,对不足1166只平板灯部分,由被告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按照370元每只向原告上海峰德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价款,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完毕。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不再有任何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上海峰德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承担。鉴定费78000元,由原告上海峰德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上述鉴定费由被告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预付,由原告上海峰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直接支付被告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至期,因上海峰德电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8000元,执行费1070元。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各大银行、房产、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峰德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有效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委托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其住所地内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本院将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电话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106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