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8853号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邹胜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庆,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月,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王翼。
被告:开封市豫清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洧川镇英外村北1公里。
法定代表人:李岩。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豫清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尚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