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朝阳城发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19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9401。
法定代表人:邹胜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雪,女,199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69号。
被执行人:朝阳城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古街9号A座41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0TTUKY97。
法定代表人:袁天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城发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2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城发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城发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660万余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际走访调查;又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生产经营、企业性质、投资经营等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朝阳城发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台车辆,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暂不要求采取措施。另,已将被执行人朝阳城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扣划,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朝阳城发新能源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建军
审判员  韩琳琳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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