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204民初102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邹胜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庆,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玥含,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诉被告):新疆正恒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电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公司)、被告(本诉被告)新疆正恒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正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3日受理后,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0)新0204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因江西电建公司、***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1月24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02民终542号《民事裁定书》,以一审法院对涉案工程质量没有鉴定,属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本院(2020)新0204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2021年12月20日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4日、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电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庆、姚俊、被告(反诉原告)***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玥含、被告(本诉被告)新疆正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电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江西电建公司与***奥公司签订的《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日期2020年6月30日;2.***奥公司支付江西电建公司工程款7,608,316元及利息104,445元(暂计);另,判令***奥公司支付江西电建公司利息(以欠付工程款7,608,31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5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3.***奥公司支付江西电建公司因其原因导致未能按合同工期计划开展工作所增加的费用(窝工损失等)3,854,099.33元;4.***奥公司支付江西电建公司为承包项目以及撤场等产生的费用4,535,122.53元;5.新疆正恒公司对***奥公司的上述第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6.鉴定费90,156元由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18,412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日江西电建公司与***奥公司签订《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项目中除锅炉环保岛(脱硫、脱硝、除尘、除灰)、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包括锅炉补给水、汽水取样、加药装置)、消防系统、升压站、主变以外的所有主、辅机设备安装,电气、仪表、自控及热力管道安装和材料供应。合同价款暂定含税价人民币150,000,000元(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合同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者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江西电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全面开工配置资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完成人员机械进场。但由于项目审批手续、土建基础、设计图纸等问题,导致项目不具备全面开工条件,直至2019年9月,江西电建公司才开展一些地面组合工作。2020年4月10日江西电建公司大型机械同时启用、260T履带吊于2020年4月25日进场施工、29日钢架开吊,但因***奥公司锅炉合格证不能提供,导致锅炉受热面迟迟不能开焊,江西电建公司人员、机械处于半闲置状态,致使项目工期严重超期,给江西电建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江西电建公司为项目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多次向***奥公司申请支付进度款,但***奥公司拒不理会。截至起诉日,***奥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30万元。由于***奥公司的严重违约,导致双方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遂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请。另,***奥公司与新疆正恒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签订了《新疆正恒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新疆正恒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奥公司拖欠江西电建公司工程款,应与***奥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针对江西电建公司的本诉请求被告(反诉原告)***奥公司辩称:对于江西电建公司与***奥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事实认可。对于江西电建公司诉称的***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不认可。江西电建公司诉称是由于***奥公司的原因导致项目不具备全面开工条件,及***奥公司不能提供锅炉合格证等原因导致其人员、机械处于半闲置状态,以致工程超期,与事实严重不符。实际上是由于江西电建公司未按时进场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江西电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土建基础钢筋割断,导致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继续施工。江西电建公司为了逃避责任,扩大损失,有计划、有步骤的撤场,然后提起诉讼,违反了合同的忠实义务。对于江西电建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合同的请求,***奥公司没有异议,但对于解除合同的时间不认可,因江西电建公司至今未向***奥公司移交工程及施工资料。对于江西电建公司请求***奥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奥公司不认可,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奥公司才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目前因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尚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至于江西电建公司主张的利息、窝工损失、撤场费用等,因没有事实依据,***奥公司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江西电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江西电建公司的本诉请求被告(本诉被告)新疆正恒公司辩称:江西电建公司与新疆正恒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新疆正恒公司与***奥公司签订了工程总包合同,新疆正恒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了工程进度款,不存在拖欠***奥公司工程进度款的事实。另,江西电建公司作为国有施工企业,其施工资质是完备的,是合法的分包人,不属于建工案件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中,新疆正恒公司不存在非法转包或分包的情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列为本案被告。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江西电建公司请求新疆正恒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西电建公司向***奥公司支付损失700,000元(暂定价,包括违约金、质量不合格导致的返修费以及误工、窝工、延误工期等损失,具体费用以鉴定结果为准);2.判令江西电建公司向***奥公司移交工程及工程资料(包括生活临建及过程资料、第三方出具的检测资料、锅检所的备案资料、压裂容器检测合格证等);3.判令江西电建公司承担本案的费用(包括另案起诉未退回的案件受理费及反诉费、鉴定费等)。事实和理由:***奥公司与江西电建公司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就施工范围、价款、开工时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江西电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进场施工,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撤场,撤场后未向***奥公司交付工程、生活临建以及相应的施工资料。另,江西电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割断了土建基础部分的钢筋,导致锅炉的承重结构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设计、恢复等均需要花费巨额费用,依据***奥公司与新疆正恒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每延期一天,***奥公司需向新疆正恒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综上,江西电建公司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奥公司的反诉请求江西电建公司辩称:***奥公司要求江西电建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工期延误系由于***奥公司项目审批手续、土建基础、设计图纸等提供迟延,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及***奥公司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所致,不存在由于江西电建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奥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并没有实际发生,***奥公司与新疆正恒公司是关联单位,新疆正恒公司至今未向***奥公司主张违约金。另,***奥公司诉称的江西电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割断了钢筋基础,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与事实情况完全不符。江西电建公司施工的每一道工序都经过了***奥公司的确认,施工过程中该100多根钢筋系由数十个底座组成的,如果对江西电建公司施工过程中割断钢筋基础的行为有异议,应该在施工过程中提出,不应进行下一段工序施工,且割断钢筋基础的行为是经过其现场负责人同意的。江西电建公司撤场时,已将工程交付给了***奥公司,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奥公司亦已委托了第三方安装单位进场施工,应视为***奥公司接收了该工程。至于***奥公司主张的之前撤诉案件的诉讼费等费用,该诉讼请求属于损失赔偿性质,其应列明具体金额,并且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不应纳入审理范围。***奥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返修费、误工、窝工、延误工期等费用,应分别予以列明,否则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至于***奥公司主张的工程资料,应先举证证明江西电建公司持有该施工资料,否则江西电建公司没有移交义务。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奥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5月18日新疆正恒公司与***奥公司签订《新疆正恒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新疆正恒公司将工程项目的土建施工,锅炉、汽轮发电机组及配套辅助设备安装施工,化水、环保设施等设计、采购与安装施工发包给***奥公司,项目控制造价叁亿元整。2019年3月1日***奥公司与江西电建公司签订《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奥公司作为总包方将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发包给江西电建公司。其中,…二、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项目中除锅炉环保岛(脱硫、脱硝、除尘、除灰)、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包括锅炉补给水、汽水取样、加药装置)、消防系统、升压站、主变以外的所有主、辅机设备安装,电气、仪表、自控及热力管道安装和材料供应。承包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三、合同计划工期:开工日期暂定2019年4月1日;竣工时间暂定2020年6月20日。首台13**点火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10月15日前正式对外供汽供暖。全厂受电时间暂定为2019年8月25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DL/T5210《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电力/行业最新标准的合格标准,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85%。五、合同价款:暂定含税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50,000,000元(大写:壹亿五千万元整),最终合同价格以实际结算为准,税率暂定为9%,若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实际执行。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的定义相同。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及工程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和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但不需要向承包人支付利润。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3)发包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6.1发包人违约:…(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无故不予签证现场工程量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专用条款第1条约定,发包人收件电子邮箱为XXX。承包人收件电子邮箱为XXX。12.4.4进度款的审核和支付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支付。16.1不论发包人何种原因导致违约情况发生,由发包人承担因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工期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另,***奥公司授权刘某为项目的发包人代表,委托权限为项目现场工程管理、联系单确认事宜、签证事宜、结算办理等与工程有关的事项,委托期限从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
该部分的事实有江西电建公司提交的《新疆正恒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刘某等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2018年11月4日青岛特利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项目部向江西电建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GLD2018110401)一份,载明: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展,现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临建区域已经场平完毕,具备现场施工条件,特此通知贵单位接到此联系单时,请安排人员、设备进场施工。收到请回复。2019年3月22日***奥公司向江西电建公司发出《临建开工通知》一份,通知江西电建公司于2019年3月24日开展相关临建工作,并给业主提报临建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2019年4月1日江西电建公司与四川新岳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生活、办公临建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江西电建公司将工程临建工程发包给四川新岳建筑有限公司。2019年12月9日江西电建公司与四川新岳建筑有限公司形成《工程竣工结算书》一份,临建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为3166158元。四川新岳建筑有限公司为江西电建公司开具了316615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江西电建公司为履行合同从其他项目中调运、租赁或向第三方采购相关施工材料、生活用品等物资,为工作人员购买人身保险等产生了相应费用。
2019年8月8日新疆正恒公司、***奥公司、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单位)向江西电建公司发出《开工通知书》一份,以案涉工程项目经审核,符合开工条件,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批准,准予2019年8月15日开工。2019年10月6日江西电建公司向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一份,载明:我方已根据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完成了《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并经我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请予以审查。2019年10月6日***奥公司在总包单位审查意见处加盖项目部公章,刘某在专业工程师处签名。2020年4月28日监理公司在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处签署:经审查,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同意报审。按此方案实施。2020年4月30日新疆正恒公司在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处:签署同意。
2018年8月23日江西电建公司向***奥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XXX)一份,载明:根据克拉玛依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所的要求,锅炉开工前须提供该项目环评批复文件,请贵方尽快提供,以便我方锅炉安装工作的开始,谢谢。***奥公司在主送单位意见中回复:环评批复月底前下达,我方协助贵方办理相关手续。2019年6月24日江西电建公司向***奥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XXX)一份,载明:根据贵方通知要求,目前我方临建工作已基本完成,截至目前仍未收到贵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设计院图纸,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达到贵方工期质量要求,我方正开展项目的策划和资源筹备工作,请贵方提供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主材清单,以保证工程策划的合理、准确、及时。***奥公司在主送单位意见中回复:请根据建设方要求及现场条件,合理安排近期工作任务。2019年8月10日江西电建公司向***奥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XXX)一份,载明:根据合同要求,由贵方提供我方现场用物资办公和仓库用场所。现已协商贵方将现场东北角现有场地提供我方做物资办公和仓库用场所。现开工在即,我方现需开始整理和堆放工程物资,但该场地仍有其他单位占用场地和房屋,并未做封闭设施。请贵方尽快协调:1.场地他方材料清走;2.房屋移交我方使用;3.物资仓库区域做封闭设施。***奥公司在主送单位意见中回复:已安排场地清理、移交。2019年8月16日江西电建公司向***奥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XXX)一份,主要内容为:由于贵方提交的土建交安工作迟迟不能进行,安装开工条件越往后拖延,今年的施工时间越少,我方成本将越来越大,且严重影响施工安排。我方具备开工条件有:土建基础交安,基础及四周回填夯实,使我方有吊装空间和设备组合场地;项目施工许可手续问题不能影响开工;设备及设备厂图纸,目前已具备开工条件;设计院设计要求不能影响锅炉开工;有监理签署的项目开工令。另,由于后续设计的设计图纸、设备供货、土建交安影响后续工程的有序开展。为满足我方施工组织安排,请贵方提供我方设计出图计划及提供工程量清单;全厂主要设备订货及供货计划;土建全厂基础交安计划。***奥公司在主送单位意见中回复:1.基础回填正在进行;2.手续办理中不影响开工;3.开工通知已发;4.主要设备订货已完成;5.所需计划随后提供。2019年11月11日江西电建公司向***奥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XXX)一份,载明:1.请本月务必支付我单位报送的9、10月份工程进度款(确保施工队伍稳定);2.环评批复文件等法律法规性开工许可所需文件(确保锅炉钢架吊装顺利开工);3.机房主体结构尽早形成(满足我方足够的安装时间以确保工期要求);4.设计院图纸年后务必提供(确保我方审图、编制方案、备料及采购等工作的有序开展,且我方采购周期长,到图不及时将严重影响我方后续安装工作的进行)。以上事项请贵公司在我单位年后复工前尽量解决,谢谢。***奥公司在主送单位意见中回复:报请正恒公司尽快解决。2020年5月13日江西电建公司向***奥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XXX)一份,载明:我单位8名受热面安装人员已于5月6日抵达施工现场,目前现场人员共计58人,已完成组合场地及工机具布置等受热面组合前的准备工作,现已进行管口打磨工作。至今贵公司仍无法提供锅炉产品质量证明书,致使克拉玛依市锅检所不予受理我方受热面开焊前监检工作,导致我方将无法顺利开展下一步受热面组合工作。为确保锅炉受热面顺利开工,请贵公司尽快解决此问题,谢谢。***奥公司在总包单位意见中回复:锅炉厂已提供正常报检资料,对克拉玛依市锅检所非常规要求,我方已请政府部门协调解决,同时也请贵方与锅检所进行良好沟通,尽快完成报检手续,我方全力配合。同日,江西电建公司向***奥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XXX)一份,载明:根据贵方“9月30日达到供热条件”的工期要求及我方现场安装进度,预计5月30日#1锅炉具备汽包吊装条件,现请贵公司联系相关单位,确保#1锅炉汽包于5月30日左右到场。谢谢。***奥公司在总包单位意见中回复:我方已联系相关单位安排汽包到场事宜。因疫情影响,运输情况不明,请贵方根据现场情况做好合理安排,避免因汽包不能按期到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方尽力协调汽包按时到场并及时沟通。同日,江西电建公司向***奥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XXX)一份,载明:为实现贵方“9月30日达到供热条件”的工期要求,根据贵方提供的现有工期、图纸、设备及土建等条件,我方精心组织施工及正常的资源配置仅可确保一台锅炉满足供热条件的需求。现贵公司要求我方完成#1锅炉钢架吊装后优先进行#2锅炉的钢架吊装,致使我方须增加采购安全设施及人员、机械投入,以满足#2锅炉钢架吊装需求,该投入为我方额外增加的开支应由贵方承担,请予以确认,谢谢。***奥公司在总包单位意见中回复:因贵方#2炉钢架摆放位置妨碍土建脱硫基础开挖,我方协调贵方尽快清空开挖范围,请贵方配合我方现场协调工作。贵方可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配合整体施工,安排让出土建施工区域,保证项目整体进度。
另,2019年10月22日、11月12日、2020年5月18日、6月14日江西电建公司(徐某)向***奥公司(刘某)报送《项目工程量审核表》各一份,刘某作为总包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了当月工作量。2019年10月25日江西电建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向***奥公司发送了工程2019年10月工程量统计及进度产值。2019年11月3日江西电建公司向***奥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函》一份,主要内容:根据贵方《临建开工通知》《开工通知》等相关要求,我方自2019年3月开始组织人员、材料、机械进场开展相关工作,因贵方报建手续等问题导致现场开工推迟,工作面无法全面展开,故我方现场施工产值与实际成本差额很大。我方于2019年9月25日报送9月工程进度款143.4603万元,2019年10月25日报送10月工程进度款174.0231万元(以上仅报送工程施工直接费用)。因即将进入冬休,工人需结清工资,且当地机械租赁和临建单位催促我方付款。请贵方务必按照合同约定14天内付款。
2020年4月13日江西电建公司向***奥公司发出《关于项目工期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函》一份,主要内容为:依据合同约定,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负担。费用增加的原因1.开工推迟增加的费用。2.复工导致增加的成本。要求***奥公司增加费用642万元(不含利润,附计算表),签订补充协议。2020年5月26日江西电建公司、***奥公司及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就工程进度款支付、增加费用642万元、主材价格、窝工费用、临设费用等形成会议纪要一份。
该部分的事实有江西电建公司提交的《临建开工通知》《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生活、办公临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书》《施工组织报审表》《工作联系单》《关于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函》《关于项目工期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函》《项目工程审核表》、会议纪要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0年4月25日***奥公司向江西电建公司发出《开工通知书》(二次)一份,以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要求江西电建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正式开工。2020年6月11日江西电建公司向***奥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XXX)一份,载明:为保证贵方提出的工期要求,我方精心组织施工,优化资源配置,现有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共计68人,260T履带吊1台、50T及25T汽车吊各1台,30T平板转运车1台。根据贵公司5月26日发克拉玛依市锅检所承诺书中承诺:“2020年6月10日前协调太原锅炉厂提供首台13**/h锅炉质量证明书到场,否则自行停工接受贵所处罚”,至今我方仍未收到该质量证明书,且汽包未到场,后续工序已无法继续开展,自4月29日钢架开吊以来工程量不饱满,施工机械及人员处于半窝工状态。现请贵公司就以下问题给予我方明确答复:1.#1锅炉产品质量说明书到场时间;2.无锅炉产品质量证明书,现场是否停工;3.锅炉汽包到场时间。2020年6月19日***奥公司在总包单位意见处回复:现场人员设备配置为贵公司自行调配,非我公司要求。贵方已于15日自行停工。
2020年6月12日江西电建公司向***奥公司发出《停工告知函》一份,以***奥公司未遵守承诺完成江西电建公司报送的进度款和误工补偿等为由,告知***奥公司拟停止施工。2020年6月15日江西电建公司向项目监理机构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停工申请单》一份,载明:由于工程进度款、误工补偿、设备到货及锅炉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原因申请自2020年6月15日起停止施工。2020年6月15日江西电建公司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奥公司、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一份,要求***奥公司纠正违约行为,按照合同及会议纪要的约定向江西电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误工补偿。2020年6月29日江西电建公司向***奥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XXX)一份,载明:因工程进度款、误工补偿款、图纸、设备及锅炉产品合格证等原因严重影响现场有序施工,我单位曾先后向贵公司发送停工告知函和停工申请书,且我公司及项目部领导亦两次至本工程担保方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该问题进行协商,至今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现我单位计划于2020年7月2日将现场施工人员及机械(管理及施工人员共计68人,260T履带吊1台、50T及25T汽车吊各1台,40T平板拖车1辆)进行撤场,请悉知。2020年6月30日***奥公司回复:接青岛特利尔公司通知,经双方协商同意贵公司撤场。请贵公司做好施工问题收尾工作,完善工程资料并移交我方,现场设备材料整理并摆放整齐移交我方。2020年7月5日江西电建公司向***奥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XXX)一份,载明:因撤场需要,我单位将我方已安装及已组合的设备进行了统计,该统计内容涉及#1、#2锅炉范围内的钢架、受热面、烟道、空预器等设备,详见附件。现将未统计部分(含搬运至现场尚未进行安装或组合的设备)移交贵公司,请予以确认。谢谢。2020年7月6日***奥公司回复:表中统计部分已现场核实。
该部分的事实有江西电建公司提交的《开工通知书》《停工告知函》《停工申请单》《律师函》《工作联系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原一审诉讼中,江西电建公司提出鉴定申请:1.对江西电建公司在《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2.对江西电建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奥公司原因给江西电建公司造成的撤场前的停工、窝工等所有损失进行鉴定;3.对江西电建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奥公司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给江西电建公司造成的施工投入损失、撤场费用等损失进行鉴定。经本院组织委托,2021年3月28日新疆兆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兆新造字第2021-001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初稿)鉴定结论意见: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已完工程造价、施工期间的停工、窝工损失以及解除合同撤场费用结论为:1.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已完工工程造价和未支付工程款部分的利息3224703.45元;2.施工期间由于被申请人(***奥公司)的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费429133.33元;3.解除合同导致的撤场费用3671431.65元。其中争议金额348943.65元,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最终金额为7325268.43元。该鉴定意见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江西电建公司、***奥公司均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新疆兆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异议分别于2021年5月10日、5月21日进行了回复,并于2021年6月20日作出兆新造字第2021-00118-1《司法鉴定意见书》(定稿)鉴定结论意见为: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已完工程造价、施工期间的停工、窝工损失以及解除合同撤场费用结论为:1.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已完工工程造价和未支付工程款部分的利息3921562.75元;2.施工期间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争议费用1533352.88元;3.解除合同导致的撤场费用3568543.33元(含生活临建费用3166158元)。其中争议金额3541406.33元。最终金额为9023458.96元,其中争议金额5074759.21元。江西电建公司为鉴定产生鉴定费90156元。另,合同履行过程中,2019年11月19日***奥公司支付江西电建公司工程款800000元,2020年1月23日***奥公司支付江西电建公司工程款500000元,合计1300000元。2020年6月12日新疆正恒公司支付***奥公司工程款63000000元。2021年4月27日原审(2020)新0204民初320号案件庭审中,江西电建公司请求解除与***奥公司签订的《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奥公司当庭亦表示同意解除合同。
该部分的事实有鉴定申请书、兆新造字第2021-001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兆新造字第2021-00118-1《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鉴定机构的回复说明、银行回单及记账凭证、原审及重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再查明,针对江西电建公司施工过程中割断土建部分钢筋的问题,2020年6月21日监理单位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奥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XXX)一份,载明:6月20日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土建单位、安装单位进行1、2号锅炉基础2次灌浆前交接验收,发现锅炉基础与钢架连接钢筋被擅自割除,现要求安装单位给予书面说明及设计院认可的方案,否则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2020年7月6日***奥公司向江西电建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XXX)一份,载明:6月20日组织监理、建设、土建、安装单位进行1#锅炉基础二次灌浆前交接验收,发现锅炉基础与钢架连接钢筋有部分被割除,现场要求贵公司给予书面情况说明及处理办法。但我方至今未收到答复,请贵公司尽快予以解决,谢谢。2021年4月9日针对江西电建公司施工过程中割断土建部分钢筋的问题,新疆正恒公司、***奥公司、监理单位、锅炉安装单位(江苏天目)、太原锅炉厂等相关人员形成会议纪要一份。主要内容为1.1#、2#炉共切割钢筋117根,数量较多,补救困难;2.现在已经焊接锅炉柱脚钢筋,焊缝高度不足14mm,焊接长度达不到300mm。不符合设计规定;3.积极配合我方律师细化证据,在未评估前不对锅炉柱脚做任何工作,并且要认真保护。
另,针对工程质量问题,审理过程中,***奥公司提起反诉称,江西电建公司施工的“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割断了土建部分的钢筋,导致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锅炉承重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设计、恢复需花费巨额费用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江西电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就1.江西电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割断钢筋基础的行为后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克拉玛依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8项);2.若不符合上述规范要求,对现状提出整改方案,并出具整改费用清单的鉴定事项,委托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12月17日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新疆中远(2021)鉴字第145号《鉴定意见书》:依据现场勘察和数据计算、综合分析:克拉玛依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工程1#、2#锅炉钢柱与基础短柱钢筋连接存在的质量问题如下:
工程名称
项目
存在的质量问题
1#锅炉
锅炉钢柱与基础短柱钢筋连接
基础短柱钢筋有割断现象,不符合设计要求(轴号:1轴/B轴、2轴/B轴、4轴/B轴、5轴/B轴、5轴/C轴、4轴/C轴、2轴/C轴、1轴/C轴、1轴/D轴、2轴/D轴、4轴/D轴、5轴/D轴、5轴/E轴、4轴/E轴、2轴/E轴、1轴/E轴)。
2#锅炉
基础短柱钢筋局部有割断现象,不符合设计要求(2轴/B轴、5轴/B轴、5轴/C轴、4轴/C轴)。
说明:
1.对于委托事项中“割断钢筋的行为后果”,经鉴定机构在现场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申请方(***奥公司)签字确认不对此项进行鉴定。
2.截止鉴定意见书出具时,未收到双方提交质证后“锅炉厂图纸”,本次分析仅依据委托方转交的施工图纸(1#、2#基础短柱平面布置图)(图号F2226S-T0234-02)进行鉴定分析。
3.对委托事项中的“整改方案及出具整改费用清单”,因工程涉及基础结构质量问题,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依据检测数据出具相应的加固施工图纸后,我机构依据方案计算修复费用。***奥公司因鉴定产生鉴定费10000元。
基于上述鉴定意见,2022年2月24日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由本院向工程设计单位出具征询函,解决内容为:1.江西电建公司施工过程中割断钢筋的行为有无整改、维修的必要。2.若有请配合人民法院出具相应的加固施工图纸。但该函发出后原设计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公司、山东省热电设计院均表示拒绝。本院依据***奥公司的鉴定申请重新委托鉴定。2022年7月27日***奥公司撤回了鉴定申请,并于2022年9月5日庭审中申请撤回反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另,2022年4月25日江西电建公司制作《为实施项目而采购的生活办公设施清单》一份,并将清单中的合计35项物品交付给***奥公司。
该部分事实有《工作联系单》《会纪纪要》、会议签到表、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我方已完成安装或组合设备清单》、反诉状、撤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新疆中远(2021)鉴字第145号《鉴定意见书》《为实施项目而采购的生活办公设施清单》、另案形成的卷宗材料、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江西电建公司与***奥公司之间签订的《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一、关于合同的解除。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另,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因***奥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江西电建公司已撤场,双方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2021年4月27日原审(2020)新0204民初320号案件庭审中,江西电建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奥公司亦表示同意。故对江西电建公司请求解除与***奥公司签订的《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解除时间为2021年4月27日。
关于江西电建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依据2021年6月20日新疆兆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兆新造字第2021-00118-1《司法鉴定意见书》: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已完工工程造价和未支付工程款部分的利息为3921562.75元,其中已完工程造价部分3795910.21元,利息(9个月)125652.54元。鉴定意见中,江西电建公司报送金额合计8908316元,鉴定机构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设备清单,按图纸核定工程量,并按照合同约定让利金额(按三类工程上限取费下浮8%)得出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已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具有相应的资格、资质,鉴定结果客观真实,本院据此认定***奥公司欠付江西电建公司工程款数额为2495910.21元(3795910.21元-1300000元),该款***奥公司应当支付。至于***奥公司辩称的只有在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奥公司才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江西电建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本案尚不具备支付工程款条件的辩解意见。因就工程质量问题***奥公司先是提起诉讼,后在鉴定过程中放弃对施工过程中“割断钢筋的行为后果”进行鉴定。本院重新委托鉴定后,***奥公司又撤回了鉴定申请,庭审中撤回了其反诉主张,导致该事实无法查清,***奥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但鉴于江西电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确有割除锅炉基础钢筋的行为,该行为亦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及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奥公司可待该整改费用实际发生后,另案向江西电建公司主张。
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因双方合同中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江西电建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依据《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付款时间从提起诉讼之日计算,即从2020年9月3日(原审收到诉状日)起计息。
四、关于江西电建公司主张的因***奥公司原因导致未能按合同工期计划开展工作所增加的费用(窝工损失等)应否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合同亦约定,不论发包人何种原因导致违约情况发生,由发包人承担因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工期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依据江西电建公司提交的《施工方案》《工作联系单》《关于项目工期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函》、停工函等书证所载明的内容,***奥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其给江西电建公司造成的窝工损失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意见:…2.施工期间由于被申请人(***奥公司)的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争议费用为1533352.88元,本院据此认定江西电建公司的停工窝工损失。
五、关于江西电建公司主张的由于***奥公司违约给江西电建公司造成的撤场费用(临建及办公生活用品、现场材料、人员意外险等零星相关费用)等应否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江西电建公司主张的撤场费用等损失,系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包含临建及办公生活用品、现场材料、人员意外险等零星相关费用,该费用已实际产生,该费用是江西电建公司履行合同的成本,亦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现因***奥公司违约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奥公司应当按照履行合同的情况,按照比例赔偿江西电建公司的损失。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3.解除合同导致的撤场费用3568543.33元,本院据此确认该损失为3478237.5元(3568543.33元-(3795910.21元/150000000元×3568543.33元))。
六、新疆正恒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主体为江西电建公司与***奥公司,新疆正恒公司是工程的发包方,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亦没有证据证实新疆正恒公司存在非法分包、转包的事实。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新疆正恒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克拉玛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动力中心2×2.5万千瓦背压机组发电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时间2021年4月27日。
二、被告(反诉原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495910.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反诉原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利息(自2020年9月3日起,以欠付工程款2495910.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四、被告(反诉原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工期计划开展工作所增加的费用(窝工损失等)1533352.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被告(反诉原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临建及办公生活用品、现场材料、人员意外险等零星费用(撤场费等)347823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被告(反诉原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鉴定费42035元(江西电建公司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412元(江西电建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320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52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计 野
人民陪审员 杨 清
人民陪审员 杜宝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子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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