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204执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新泺大街1768号齐鲁软件园大厦B座四层C401-C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4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奥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7,609,744.59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于2023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二、于2023年2月22日、2023年3月7日、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众牌×××号车一辆,本院予以查封,因无法找到车辆下落,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94万余元,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予以轮候冻结。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对被执行人在山东省济南市的不动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四、经对被执行人在济南市的车辆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大众牌×××号车外,没有其他车辆信息。 五、经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进行现场走访,该处所并非被执行人住所,而系一家装修公司。 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法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案款7,609,744.59元及申请执行费65,449元未执行到位。 2023年5月22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银行存款被在先冻结,无法提取,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飞 审判员 王   立   博 审判员 **热木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