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3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苍松路******,组织机构代码577527237。
法定代表人:韩智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鹰,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演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相士地村旭光路**构代码MA282GET9。
法定代表人:李若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20)浙0282执384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演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受理了杨舒文对被执行人慈溪市演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82执38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传亭
审 判 员 莫建江
审 判 员 寿森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 罗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