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

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某某发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1民初5190号 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楂林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767007603N。 法定代表人:丁湖南,总经理。 被告:**发,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生,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诉被告**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娜 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