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1民初5190号
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楂林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767007603N。
法定代表人:丁湖南,总经理。
被告:**发,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生,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诉被告**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娜
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