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1民初5188号
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767007603N。
住所地:于都县楂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丁湖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都县方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发,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生,住于都县。
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告**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发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312.5元,由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