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1民初5193号
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767007603N。
住所地:于都县楂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丁湖南。
被告:陈娟,女,汉族,1974年8月11日生,住。
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娟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230元,由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