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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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1民初5189号
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坤公司”)。住所地于都县楂林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767007603N。
法定代表人:丁湖南,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生,住于都县。
原告天坤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天坤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
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