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1民初5192号
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767007603N。
法定代表人:丁湖南。
住所地: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于都县方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生,住于都县。
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赣州市天坤太阳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