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202执1684号
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宏发塑钢铝合金加工厂,住所地:绥化市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李霞,职务厂长。
李霞,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绥化市联通公司职工,现住绥化市华德乐府******,身份证号:232301197107091125.
被执行人黑龙江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人和城北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秀梅,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1202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宏发塑钢铝合金加工厂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永华
审判员 范忠林
审判员 柳长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栾伟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