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202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庆安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人和城北苑**楼。
法定代表人赵秀梅,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8)黑1202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1790260.19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诉讼期间对被执行人黑龙江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绥化市北林区秦家粮库到期工程款1500000元予以暂停支付。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将1500000.00元欠款进行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0.00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房产、证券、保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后,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绥化北林支行账户内存款40.83元予以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大有支行账户内存款0.67元予以轮候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372.31元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车牌号码为黑M×××**北京现代牌车辆、黑M×××**雅阁牌车辆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营业部13806.52元予以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绥化正阳分理处账户内存款1970.84元予以冻结、在中国招商银行哈尔滨博览中心支行账户内存款364.01元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90260.1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其他费用等。本院已将黑龙江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永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