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202执17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供销***号。
被执行人黑龙江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人和城北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秀梅,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黑龙江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07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8)黑1202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兆学
二○一九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