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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202民初1700-1号
原告:***,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娜,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6月1日出生,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陈继斌,男,汉族,1974年6月14日出生,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绥化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绥化市北林区西二环颐恒园小区商服。
法定代表人:赵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芳雪,该公司职员。
被告:绥化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绥化市北林区北二东路燃料D座楼下。
法定代表人:赵广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显臣,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艺梅,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陈继斌、绥化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化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焦玉民
人民陪审员  常凌海
人民陪审员  王丽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侯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