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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某供电分公司、泗洪县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1324执4241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某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4686340330,住所地泗洪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泗洪县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8666222XN,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某供电分公司与泗洪县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1324诉前调确13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泗洪县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某供电分公司电费83208.32元。 因被执行人泗洪县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某供电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3年8月9日、8月11日、12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3年8月10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苏N×××**汽车,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 3、2023年8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泗洪县双沟镇纬二路某某1幢、2幢、3幢不动产,纬一路北侧苏(2017)泗洪县不动产权第0026521号工业用地、泗洪县双沟镇纬二路南侧洪国用(2014)第6595号工业用地,本院(2023)苏1324执661号案件处置上述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本院已组织二次拍卖均未成交,现已流拍,不再组织拍卖,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知情同意。 三、2023年9月25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2023年12月2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六、2023年12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1324诉前调确133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