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1181民初1171号
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某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与被告丹阳市某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