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1282执恢498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某某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负责人:陶某,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靖江市某某供销有限公司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苏1282执恢49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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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