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民终97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
法定代表人:谢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负责人:郭某。
上诉人江苏某人造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5)苏0581民初6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某人造板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某人造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