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4984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徐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刚,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45弄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意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美君,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7.50,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顾育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