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3580号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产业聚集区沁北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邵二丽,任公司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晓冬,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法定代表人:黄小明,任公司经理职务。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64元,减半收取56132元,由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隗征审判员吴立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黑鲁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