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17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4529736A。
法定代表人:于利民,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45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23162F。
法定代表人:黄小明,经理。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鲁0305财保1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13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