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17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4529736A。
法定代表人:于利民,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45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23162F。
法定代表人:黄小明,经理。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鲁0305财保1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13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