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2587号
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4529736A。
法定代表人:于利民,经理。
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45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23162F。
法定代表人:黄小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靳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