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24民初3165号
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聚集区沁北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可***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45弄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且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申请,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自愿撤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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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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